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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前言
本契約以甲方完成註冊成為本遊戲會員時起,至契約終止時止,為有效期間。
為保障遊戲會員(以下簡稱『甲方』)使用沛羽數位娛樂(以下簡稱『乙方』)所提供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之相關權益,詳細閱讀以下契約條款約定。本契約之審閱期為三日,甲方需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契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遵守本契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為依據。
另外,因本契約條款之相關內容可能因法令之變更而隨時變更,乙方將不定期於遊戲官方網站公佈變更之相關條款內容,關於本合約條款之變更,依第十九條規定處理。為保障甲方之應有權益,敬請定期查閱!
第一條、基本資料
沛羽數位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郭天貴,公司代表號:(02) 2979-2366、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新莊區幸福東路60之1號八樓、網址https://www.pde.tw/、客服信箱:service@pde.tw、統一編號:83107915。
第二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三條、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服務範圍
本契約書所提供之服務包含遊戲、休閒、社群等各項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以及負擔「網際網路連線費用」、「電話費用」等電信相關費用。
第五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以其電腦設備、家用遊戲機、掌上遊戲機、行動裝置等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站平台旗下各遊戲或本服務程式,使甲方得與不特定之多數人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本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於保存期限內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平台點數:係指甲方依照乙方所定之儲值方式,所兌換並儲存於乙方遊戲網站開設之會員帳戶之點數。
儲值點數:係指甲方依照乙方所定之儲值方式,所兌換並儲存於乙方遊戲之內部遊戲幣。(遊戲幣值名稱依乙方於儲值中心及各遊戲官網公告為準)
外掛程式:係指任何並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遊戲平衡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數值、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包括一切非人為操作可達成之結果。
遊戲套件:係乙方提供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功能之軟體。
免費遊戲:指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提供甲方使用之遊戲服務。
遊戲管理員(簡稱GM):由乙方所聘僱,擔任維護本服務進行之順暢、公平與提供本服務操作問題解答或其他客戶服務相關事項之人員。
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六條、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述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甲方為前項契約之解除後,乙方得為回復原狀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第七條、計費標準之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乙方提供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其他費制
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各項費用將公佈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八條、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第九條、帳號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前項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方式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及費用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自遊戲歷程申請日【含當日】往回追溯計算),以供甲方查詢。逾三十天者,乙方不負保存之責任亦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客服中心填寫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帳號持有人身分證明相關資訊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臺幣貳佰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四條、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五條、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九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七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超過七日。
第十八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事件發生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客戶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應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遊戲服務。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一年間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通知甲方登入,如十五日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七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40%(包含通路費用、營業所得稅、人事作業成本等)後,應於三十日內甲方申請退費之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一條、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30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甲方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涉及的一切爭訟,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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